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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推动固态废料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24 来源:新闻资讯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固态废料综合利用的实施建议》。文件提出,加快县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提升焚烧量占比。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改造、工艺优化和资源化利用改造,鼓励焚烧飞灰回炉减量等技术应用,从源头控制焚烧飞灰增长并实现资源化利用。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利用水平。力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2025年、2027年、2030年分别达到60%、65%、75%以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先行区为牵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突出科学技术创新引领,大力推进全区固态废料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全方面提升固态废料综合利用水平,基本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实施工业固态废料控源提质利用行动。鼓励企业加大关键研发技术,重点突破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在符合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要求前提下,支持实施大宗工业固态废料用于建材制造、公路建设、矿山生态修复、井下充填、生态回填、土壤改良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水泥、建材、钢铁等行业企业协同利用低值工业固态废料。在矿坑及采空塌陷区生态修复等领域制定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供必要用地等要素支持,保障大宗低值工业固态废料合规合理规划利用处置。不能及时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安全填埋处置。普通工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率2025年、2027年分别达到50%、54%,2030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

  2.实施危险废物环境友好治理行动。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评估,依法推动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即生产、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重点处理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支持引进高温熔融等工艺,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焚烧炉渣不再填埋处置。鼓励石油化学工业、煤化工、医药、农药、染料等行业,开展高盐废水分类收集、提盐后分质预处理,鼓励氯碱、合成氨等在产企业配套建设废盐精制除杂等预处理设施。控制采用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推动全区危险废物填埋量占比稳中有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3.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行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遵循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全处理污泥。加快县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提升焚烧量占比。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改造、工艺优化和资源化利用改造,鼓励焚烧飞灰回炉减量等技术应用,从源头控制焚烧飞灰增长并实现资源化利用。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利用水平。力争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2025年、2027年、2030年分别达到60%、65%、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4.实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应用,支持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化建设与推广绿色建材、模块化构件结合推进。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解决能力不足时,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2025年、2027年、2030年分别达到60%、70%、8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

  5.实施农业固体废弃物增值利用行动。采用清洁养殖工艺和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广实用新技术,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多元化利用。创新“供销合作社+农户+企业+回收网点+加工利用”等农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不具备再使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纳入城乡生活垃圾协同收集处置。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2025年均达到90%,2027年分别达到92%、92%、91%,2030年均达到9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社)

  6.实施废弃陈旧物资回收再生利用行动。完善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回收网络,合理地布局分拣处理中心,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回收点、中转站。提高再生资源回收数据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统购统销平台建设试点。鼓励发展社区移动回收、定时定点回收和“以车代库”等便民回收服务模式。实施家电、电子科技类产品等领域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推动有条件的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回收。(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供销合作社)

  7.实施新型固态废料再生利用行动。鼓励企业组织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型固态废料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研发建设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强化动力电池全过程流向管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推行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依法加强废弃设备及消费品回收拆解环境监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

  8.促进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开展绿色设计、推行绿色制造、回收利用资源等,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能源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落实再生资源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拓展市场应用渠道。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申报绿色产品认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落实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持续提升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9.激发绿色消费活力。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力度,鼓励各个地区推动绿色消费。鼓励制造企业、商场、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绿色产品购买指南或开设绿色产品专区,提升绿色产品认可度、辨识度。开展再生材料应用升级行动,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

  10.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健全完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分拣等领域标准规范。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等要求。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危险废物等行业准入法律和法规。加强税收管理,严厉打击相关行业虚开发票、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供销合作社、宁夏税务局)

  11.培育循环经济产业主体。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企业、园区、行业间协同发展。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基地建设。严格按照《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加强对固态废料堆存场所的管理和整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依规做好要素保障。推进废弃陈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推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等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12.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企业实施降低固态废料产生强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升级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改进升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3.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统筹优化宁夏固体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类固体废物跨部门数据协同共享。探索废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合一”,推行危险废物出场到安全处置“一码到底”全流程环境监管和信息溯源,防范环境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

  14.壮大综合性专业化基地。通过土地租赁优惠、简化入园审批等方式,引导固体废物高值利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搬迁改造等项目向园区集中,促进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形成完整的综合利用产业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15.加强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按照企业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际利用量给予补贴。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

  16.协调引导金融支持。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鼓励创新专项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等支持力度。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夏监管局)

  17.强化用地用路保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固体废物及废旧物资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回收利用处置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严守三条控制线基础上,科学规划回收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等,加强合理用地保障,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及林(草)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保障回收运输车辆合理路权,实施分车型、分区域、分时段的车辆通行精细化管控,保障车辆通行时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林草局)

  18.降低用能成本。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改造,通过优化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扩大新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购买绿电等方式降低企业用气、用电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工作。各地要细化目标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固体废弃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监管,构建全领域、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综合利用成效和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促进固态废料和废旧资源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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