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柔性执法推动餐饮油烟治理让环境提升更“净”一步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行业动态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助推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同安区城管执法局对全区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柔性执法推动餐饮油烟治理,让环境提升更
以“柔性执法”彰显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同安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同安区洪塘镇一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该餐饮店因经营油烟扰民问题多次被投诉。经现场核查,该餐饮店与住宅楼相毗邻,属于法定禁止新建产生餐饮油烟项目的场所,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饮店经营者在禁设场所新建产生餐饮油烟项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拟依法责令关闭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并对经营者和经营场所提供者并处罚款。
立案后,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整改态度积极,表示立即关停并搬迁至符合开设餐饮项目的场所经营。
最终,执法人员结合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精神和相关规定,认定此案属于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同安城贯彻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精神,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精神的,在执法过程中坚持“说理式”执法,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纠正,又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让执法有“力度”,情理有“温度”。
第四十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应该依据城市功能需要,在商业服务区内集中规划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规划建设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
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对餐饮业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仅只对餐饮经营者进行处罚,对提供场所者(如房东)也将一并处罚。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在筹建开办前可提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咨询经营用房性质和选址规定,向生态环保、城管部门咨询油烟净化设施设施安装、达标排放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和依法经营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有关部门认为经营场所选址不具备获证照的可能性,则建议重新选址,防止因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要依法选址、科学设置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并达标排放,合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